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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特种作业证件怎么查询

更新:2023年02月20日 16:06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特种作业证件怎么查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特种作业证件怎么查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特种作业证件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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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海省公路网上怎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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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县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依据;
(二)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四)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执业情况的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 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 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他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等);
(四) 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五)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
(六)设计施工图等工程资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等的编制和调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执行国家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补充定额,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第九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对采用国家规范和本省计价定额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在推广使用前,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鉴定。第十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计价依据,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二)*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设计图、工程计价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造价信息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平均报价的,应有合理性说明。

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怎么样?

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2000-01-31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西宁市西关大街28号。

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000710404915L,企业法人李舒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鉴定等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及信息咨询;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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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哪查询塔吊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真伪,到相关省市(证书的办理地)的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那里有专业人员查询,不同的省市的查询系统不一样,仔细看一下页面布局和查询的分类。

一般在每个省建设厅下属关联网站
比如:青海建筑业网

扩展资料: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委员会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及本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技术公告及技术措施。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确定。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证书专用章及个人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专用章及其他证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分包方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再分包。分包方对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包同一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设计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或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范围承揽业务。

第二十条 民用住宅建筑工程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通信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筑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当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咨询委托协议或者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规定,满足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和项目特点编制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消防等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当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区、民族和文化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对重要城市景观、涉及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同步设计电、热、水、气等能耗监测系统。

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利用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许可等前期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三)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

(四)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五)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七)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列明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编号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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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怎么查询

1、打开浏览器,搜索栏输入应急管理部,点击进入官网。

2、进入应急管理部官网,在首页点击服务。

3、进入服务页面,下拉至查询,点击右下角加号。

4、进入查询服务页面,点击“特种作业操作证即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信息查询”。

5、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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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及曝光平台系统查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精神,近日在省委宣传部的牵头指导下,省高级法院、省银监局共同建成“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省高级法院依托青海省公共网络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推送我省首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950余件。

省高级法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执行工作,紧紧围绕解决执行难的战略部署,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法治建设高度融合,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惩戒失信在加强诚信建设、促进执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平安青海、法治青海、诚信青海建设为主线,借鉴“江西经验”,省委宣传部、省高级法院、省银监局共同打造具有青海特色“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青海新闻网负责具体研发,开设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红黑诚信榜、新闻宣传、公众查询、举报监督等板块。创建平台的目的在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公共媒体及以国有大中型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强化数据共享,探索多元化合作,有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育践行,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青海省“失信被执行曝光平台 ”的建设,是党委、法院、金融单位、新闻媒体等共同落实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信息化”的有益尝试,必将为“信用中国”青海版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在青海省委宣传部的牵头指导下,青海省高级法院、省银监局联合建成“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该平台是党委、法院、金融单位、新闻媒体等单位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共享、多元合作,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有益尝试。

据了解,该平台由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负责具体研发,开设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红黑诚信榜、新闻宣传、公众查询、举报监督等板块,现已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00多条。该平台的创建旨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公共媒体及以国有大中型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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