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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事业单位招聘2014 大学生义务兵待遇是什么

更新:2023年06月27日 20:56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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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事业单位招聘2014 大学生义务兵待遇是什么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预计于4月份发布公告并报名,5月份考试2013年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重要时间节点供你参考

公告发布时间4月13日

报名时间4月15日9:00至4月21日17:00

网上缴费时间4月15日9:00至4月22日17:00

打印准考证时间5月6日9:00至5月9日17:00

笔试时间2013年5月11日(周六)上午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5月25日证件审核时间以通知为准面试时间以各单位通知为准

详情可以参考: 2014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大学生义务兵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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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妥善安排学业。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2、国家对入伍大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事业单位接续工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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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开始缴纳 社保金 ,一直到2015年考入事业单位,交了多少个月的社保就有多少个月的 工龄 。一、工龄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 特殊工种 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 华氏 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二、连续工龄意义: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2014年河北*干政策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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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省*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服务指南
(一) 安置工作原则
*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接收安置*干部室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置任务。
全省*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市*干部安置工作。*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安置的日常工作。
*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干部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干部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二) 河北省接收条件
1、 *干部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可由河北省接收安置
● 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 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批准专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去得石家庄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驻户口在河北省的;
● 父母常驻户口现在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 配偶为独生子女,起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驻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有一方驻地在河北省或者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 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干部安置工作主观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2、 担任团级一下职务的*干部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河北接收安置的范围:
● 年龄超过50周岁;
● 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 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3、 担任师级事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
● 担任师级事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同意,报国家*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安置,另行办理。
(三) 全省安置办法
根据国转联[2012]1号、冀转联[2012]1号文件规定:安排师团职就能赚干部要采取使用空出领导职位,结合领导班子调整统筹考虑,先进后出、带便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工作和职位。安排*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中央和省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的岗位不接受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中省直单位
对团职*干部,采取政绩考核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综合打分排名,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营职以下*干部和专业结束*干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专业对口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接收条件:填报中直、省直单位志愿,符合进石家庄市区安置条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不随调家属,未因直接责任受过处分的*干部。
考试内容:根据*干部特点合理设置,主要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时事政治有关内容。
考核内容:依据*干部档案中的军龄、职级、学历、奖惩、艰苦边远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等项目,对*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德、能、勤、绩等进行考核计分。
单位自选:用人单位按照自选计划,从经考试考核各职级综合得分排名排序后确定留中省直范围,且把该单位作为自己第一志愿的*干部中选择。
安定位置:对荣立平时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干部优先安置;根据*干部从事专业和个人专长,结合接收单位用人需要,进行对口安置;按照综合得分,结合职级、性别、接收单位性质和本人志愿进行合理配置。
石家庄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实绩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和副团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由石家庄市*办负责安置,符合任职的副团职*干部采取实际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干部采取考核积分、优者优分的办法进行安置;营职(技术10级)以下*干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指令性安置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以指令性安置为主;个人志愿与专业对口相结合,以专业对口为主”的办法进行安置。
承德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安置工作由承德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立功情况)、职衔、军龄、服役地域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按照考核成绩,采取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和副团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由承德市*办负责安置,采取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张家口市
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由张家口市*办负责安置,坚持“在部队表现好,在地方安置优”的原则,采取“功绩制”分配和考核选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秦皇岛市
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对*干部综合能力、任职资历、以及在部队是的立功受奖和符合政策照顾等情况量化积分、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颁布由秦皇岛市*办负责安置,采取“指令性计划,公开岗位,考试考核,按职级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唐山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证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唐山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综合考虑其服役期间现实表现,采取量化积分、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他*干部由唐山市*办负责安置,其中团职*干部参加政绩考核,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能力考试和政绩考核,按照职级分类和分数排序,采取择优遴选办法进行安置。
廊坊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廊坊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市直机关或职业单位领导职数情况,通过指令性的办法妥善予以安置定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据转干部由廊坊*办负责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保定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保定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档案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及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结束*干部由保定市*办负责安置,实行“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沧州市
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沧州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干部考核成绩、工作经历、业务专长、合理进行安置。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及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沧州市*办负责安置,团职干部采取考核办法,营职及营职以下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考核为主),择优进行安置。
衡水市
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衡水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地方用人需求和本人综合素质,采取考核量化*干部服役期间功绩,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由衡水市*办负责安置,实行实绩考核量化打分,择优定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邢台市
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邢台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政绩考核计分、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由邢台市*办负责安置,采取政绩考核,根据考核排名和安置单位对有关岗位的条件要求,实行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邯郸市
正团职及符合任职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的安置工作由邯郸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干部的政绩、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等情况,合理进行安置。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副团职、营职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由邯郸市*办负责安置,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工作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省*办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号 邮编:050051
各市监督*:
石家庄市:0311-86688717 承德市:0314-2054861 张家口市:0313-2024878
秦皇岛:0335-3220540 唐山市:0315-2333534 廊坊市:0316-2123891
保定市:0312-3028093 沧州市:0317-3206523 衡水市:0318-2215081
邢台市:0319-3288355 邯郸市:0310-3118793

2014年河北*安置新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处理。凡卉虚作假的,无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五十四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到河北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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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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