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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规定,经批准,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招聘方案。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
招聘管理岗位人员8名,相关要求详见《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2.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本科、硕(博)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硕(博)研究生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4.本科和硕士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可放宽到35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所学专业、学历符合应聘职位的要求。
5.具备应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应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他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工作程序
本次招聘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运生(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苗满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人劳处副处长)
成员: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领导和局处室负责人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领导下,省交通运输厅纪律监察组监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道路运输管理局人事处。
(二)公布招聘信息
招聘方案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ha.hrss.gov.cn)、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时间:2013年10月21日9:00―10月25日17:00。考生登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后,点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填表”,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必须按照本人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显示专业名称、个人情况填写报名信息,如信息不一致或故意报虚假信息,后果自负。
2.资格初审(2013年10月21日―10月26日)。考生报名后,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在报名后对报考者填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在10月26日前登陆原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3.网上缴费。资格审查通过后至2013年10月27日17:00前,考生登陆原报名网站缴纳考务费30元/科。缴费完成后,考生须自行打印《报名登记表》一份,面试资格确认期间要提供该材料以验证考生报名情况。
4.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请在2013年10月30日9:00至11月2日9:00期间登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实行闭卷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笔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1.笔试时间。2013年11月3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打印为准。考生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不含旧版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件、毕业证等)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两科,两科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
3.笔试成绩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公布。
4.博士研究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河南运政信息网站上公布。
(五)面试
面试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委托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1.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入围人员、面试时间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上进行公示。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2.面试工作采取结构化面试与加试专业知识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为结构化面试成绩×5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50%。
3.考生面试前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件等(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现场提供学历认证,留学回国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参加面试资格确认。应试者是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面试确认时,发现应试者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面试确认通过者,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并发放面试通知书。
4.面试确认的时间、地点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者。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5.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宣布,并于面试结束当天,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六)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博士研究生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公示。
(七)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要求在面试结束阶段当场宣布。
2.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岗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再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不合格者,不再递补。体检和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招聘岗位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本方案中的招聘基本条件和各招聘岗位的招聘条件及要求。
(八)拟聘人员公示录取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进入考察拟聘用人员名单上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ha.hrss.gov.cn)、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凭《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其工资待遇按河南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经上级审核、备案后,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考察拟聘用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均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河南运政信息网(www.yz.ha.cn)公布。凡各个环节未按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本方案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0371-67188349
咨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劳动处:0371―87166601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人事处0371―87165960
监督*: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纪律监察组0371―8716668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371―69690289
附件 :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
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公路学会、建设协会、道路运输协会等公路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公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道桥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汽车运用、运输经济(含规费征稽中的统计、财会)、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1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费征稽任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管理层级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从事造价与定额编制、公路与桥梁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其中,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3)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从事公路养护生产、机动车辆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公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央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县(县级市、区)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
1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9、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技能水平较高、技能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其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2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经济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3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9、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4、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5、地(市)*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县(县级市、区)*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7、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5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2、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3、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56、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公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公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质量监督等管理职能,尚未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61、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2、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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