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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回避解读 2014北京门头沟区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及大纲解读? - 百...

更新:2023年06月17日 23:1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招聘回避解读 2014北京门头沟区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及大纲解读? - 百...,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招聘回避解读 2014北京门头沟区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及大纲解读? - 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释义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释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律师解读]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相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表述,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应注意的是《条例》规范的“人事管理”关系,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方受《条例》管辖;对于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职工,则不适用本条例,而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律师解读]由“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过渡到“*、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程序。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事业单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律师解读]本条与《条例》第二条一致,要求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但是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表述略有不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意味着职代会可能只是形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进行管理,而非身份。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律师解读]本条要求事业单位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以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试用期管理、考核管理配套,表明了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向。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解读]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应经*程序,笔者认为参照原草案和本条例第2条规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公开招聘”为基本原则,“上级任命”仅作为例外形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公开招聘的基本原则,其中删除了原草案“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的程序,弱化监管,更加强调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内部竞聘上岗的程序,与草案相比程序更加透明,要求事业单位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并公布相关信息,有利于杜绝内部操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律师解读]内部交流包括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为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聘用合同的一般期限,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动性较强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稳定性。同时法条表述为“一般”意味着实践中允许有意思自治的空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律师解读]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大学应届毕业生,要求试用期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律师解读]与*[2002]35号文相比,本条缩小了长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排除了“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要求订立长期合同”情形。客观上也是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本条所指的“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当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所指的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未订立合同超过1年将可能导致应签无固定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应排除第14条的适用,原因是本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方解雇,本条增加到15个工作日,似乎降低了对职工的要求。当然如果事业单位经过*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旷工10个工作日),法律也不禁止。本条应当适用的是在没有规章制度情况下可以如此操作。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类似,所不同的是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考核周期,而事业单位考核必须以年度作为单位,相当于要以不胜任解雇员工,必须得拖个两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义务,没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2012】35号原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规定要求聘用人员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否则,要6个月后再次提出并未能协商一致的,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相当于单位至少可以拖员工6个月时间,本条明确提前30天可以解除,参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本条又增设了“例外条款”即“另有约定的除外”,表面上赋予了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但现实情况下多数是单位说了算,如果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离职,是否变相限制了员工的离职权,如此霸王条款是否有效,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开除系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方式。该处分的必然结局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解除聘用合同的日期与人事关系终止的日期一致,实践中如果因为手续未办妥并不能导致人事关系持续。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律师解读]本条与草案相比,增加了“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的表述,意味着考核应当确保职工的“知情权、申辩权”,有利于保障实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三种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律师解读]与草案“年度考核作为调整工资依据”相比,本条将所有考核结果都纳入到岗位、工资调整的依据上来,考核结果的运用更加全面。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分级分配培训的基本原则以及培训的具体方式。但是删除了原草案中“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表述。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律师解读]与草案相比,删除了“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表述。如果双方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奖励方式。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精神奖励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给予处分的情形,对于职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处分,删除了草案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条件,反映了社会对于职业操守、社会公德的关注,如赌博等均可能导致有效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处分的类型以及发生效力的期间。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给予处分的具体要求,要求“实体和程序”并重。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律师解读]处分有效期届满后,处分单位应当解除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结构,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为未来开展事业单位薪酬改革作铺垫。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工资增长的基本原则,目前围绕工资增长发生的群体性的事件(如教师群体)并不少见。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时休假制度上完全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规定的法定年休假、产假等各类假期。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如浙江省规定“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笔者认为,如确发生加班,应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将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社会保险的扩覆和统筹,当然此项改革将面临很大压力即巨额的历史债务问题,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实践中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一般配套以确保事业单位员工利益不受很大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律师解读]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执行相同的退休年龄条件。当然从身份到岗位的变迁,使得女职工55岁退休的问题和矛盾依然突出。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目前人事争议的处理在程序法上已经和劳动争议处理并轨,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但在实体法适用上一直以来存在区别对待,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则法院不予支持补偿金。本《条例》全面删除了草案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表述:

附后:《草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5月14日三部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结合条例的草案变迁,应该可以得出结论,在人事关系的实体法适用上,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将重新纳入法律视野,相信此后该类问题和争议将进一步凸显。但总体而言,人事劳动并轨的趋势明显,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律师解读]结合答记者问的表述,“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对不涉及解聘的处分事项,只能通过“内部消化”,如果职工诉诸仲裁,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诉处理的回避机制。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员工的投诉、举报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律师解读]名誉权侵权纠纷实践中一般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如果单位的警告公之于众,事后又被证明是错误的,职工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该类争议救济是不受理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实施时间。对于实施以前发生的但是目前进入申诉或司法程序的争议是否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还是按照此前相关规定处理。但是争议和处理事项发生在7月1日以后,则应当完全适用新法。

2014年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凉山甘洛县招聘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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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凉山甘洛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64名)的规定,凉山甘洛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名,查看: 2014年凉山甘洛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现凉山甘洛县人事考试网就对2014年凉山甘洛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公告进行简要的解读。
一、凉山甘洛县事业单位招聘对象及条件
户籍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要求:年龄18—35周岁(1979年5月5日—1996年5月5日期间出生);
学历要求: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或被辞退未满三年的;
(5)现役军人;
(6)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
二、凉山甘洛县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4年5月5日—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址: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时间安排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5月8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凉山甘洛县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内容: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4年5月10日
笔试科目:报考甘洛县人民医院、甘洛县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共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卷面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
专业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
(1)临床医学专业为:《外科学》、《内科学》、《诊断学》(大专教材);
(2)检验专业为:《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大专教材);
(3)医学影像专业为:《影像诊断学》、《X线投照技术》(大专教材);
(4)药剂专业为:《药理学》、《药剂学》(大专教材);
(5)护理专业为:《外科学护理》、《内科学护理》、《护理学基础》(大专教材)。
2、报考甘洛中学高中教师岗位。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公共科目为《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卷面满分为100分,占笔试总分的40%;专业科目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占笔试总分的60%。专业科目考试内容:所报考学科大纲规定的高考内容。
3、报考甘洛县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甘洛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甘洛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甘洛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和甘洛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笔试只考公共科目,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卷面满分为100分。
面试形式:面试以说课方式进行
四、凉山甘洛县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咨询和监督举报*
联系*: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4-7813010
甘洛县教育局:0834-7815317
甘洛县卫生局:0834-7812349
举报*:甘洛县纪委监察局0834—7819243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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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解读

日前,*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正确把握,现对《规程》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主要背景

从2007年开始,我省各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目前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严把资格条件,严格招聘程序,严肃考试纪律,严守工作纪律,信息、过程、结果全公开的要求,精心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成为继公务员考录制度之后的又一“阳光工程”,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我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从宏观层面看,目前公开招聘程序虽然规定的比较严格,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缺乏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从微观层面看,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规范。

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规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起草的原则和方法步骤。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在认真梳理中央和我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认真总结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规程》初稿,经征求省直部门和市人社局意见,对《规程》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又对《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14年12月30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法制办进行了审核把关。2015年1月26日,《规程》印发实施。制定出台《规程》,对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阳光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解读

《规程》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为主体框架,内容涵盖了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共十一章五十条。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

(二)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三)公开招聘原则和管理体制。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四)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公开招聘方案的制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内,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七)公开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招聘单位名称及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空缺岗位数;

2.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4.考试的方法;

5.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八)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备案。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县(市、区)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九)招聘信息。公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符合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要求,岗位资格条件应当科学合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十)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

1.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2.招聘岗位、招聘人数;

3.应聘人员条件;

4.招聘办法及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范围;

5.报名时间、方法途径;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一)招聘信息的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上同时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一并公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十三)资格审查的要求。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公开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十四)可降低开考比例的情形。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十五)考试内容和形式。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测试、现场操作、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面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初、中级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岗位需要,可以采取技能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

(十六)笔试考试程序。试题命制根据招聘简章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要求,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要求执行。

(十七)面试人选的确定。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除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面试人选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条件确定。招聘单位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十八)面试方式。面试重点测评应聘者的岗位适应能力,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节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十九)面试程序。

1.制定面试方案,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2.面试试题命制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3.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4.实施面试;

5.公布面试成绩。

(二十)面试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当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制定面试方案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二十一)面试方案备案制度。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自行组织笔试、面试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开始前一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十二)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由本单位和外聘考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考官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聘考官中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9、11人,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须实行回避制度。

(二十三)面试成绩的计算。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按照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必须经考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在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二十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考试总成绩一般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可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二十五)考察。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二十六)体检。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十七)递补。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递补,由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二十八)公示。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按照应聘人员考试、考察、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十九)聘用。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的,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三十)试用期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十一)回避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十二)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职责。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

设区的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要强化对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提升公开招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十三)公开招聘工作“三公开”要求。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十四)投诉和举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五)信息发布。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招聘单位要畅通信息渠道,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研究制定公开招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研判,一旦出现重大舆情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告。

(三十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其他。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本规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014北京门头沟区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及大纲解读? - 百...


事业单位招聘回避解读 2014北京门头沟区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及大纲解读? - 百...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区事业单位需求实际,现将2014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门头沟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
1.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应届生生源不限”岗位除外);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7.招聘岗位为面向2014年合同期满村官的,限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且截至招聘报名时仍在岗的2014年北京市合同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
8.非北京生源应届生报考“生源不限”岗位须符合进京要求。
二、具体安排
(一)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门头沟人才网( http://www.bjmtgrc.com/ )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2014年3月10日9:00至2014年3月13日18:00期间,登录门头沟人才网( http://www.bjmtgrc.com/ )人事考试招聘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用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打印报名表
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打印报名表。
(三)现场报名资格初审
2014年3月14日9:00至17:00,报名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报名表上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初审。
携带的材料包括:
1.填写完整准确、并有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的《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为《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四或六级英语证书、获奖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2014年合同期满村官报考,须携带所在区县村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要求相关工作经验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四)打印准考证
现场初审和网上审核都通过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3月19日9:00至2014年3月21日24:00登录门头沟人才网(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结合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笔试
笔试分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考试两次进行。报考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考生均需参加综合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考试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考生参加。
1.综合能力笔试时间:2014年3月22日,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综合能力笔试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生登陆门头沟区人才网(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查询成绩。
2.专业知识笔试时间:2014年3月底,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聘单位通知。
(二)资格复审
按笔试总成绩(报考管理岗位为综合能力笔试成绩*100%,报考专业技术岗位为综合
能力笔试成绩*50%与专业知识笔试成绩*50%之和)由高到低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岗位,以实际人数进入面试。对拟
进入面试人选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复审。对有未通过报名条件资格复审人员的岗位,依次递补。
(三)面试
通过报名资格复审的考生进入面试。面试合格线60分,不合格考生取消资格。
面试时间:2014年4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成绩合格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由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各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管理岗:笔试总成绩*60%与面试成绩*40%之和。
专技岗:笔试总成绩*70%与面试成绩*30%之和。
注:综合能力笔试、专业知识笔试、面试等成绩的公示和报名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体检、考察等具体安排见公开招聘报名系统内的公告栏。咨询*:698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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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将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 百度...

14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新闻背景

3153万人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

90%

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要点解读

签至退休的长期合同

无需本单位

工作满25年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即可签至退休的长期合同

要点1 实施公开招聘

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

严打“萝卜招聘”

条例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解读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今年3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通报了湖南省严肃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

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指出,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对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要点2 规范聘用合同

不用本单位工作满25年

也可签长期合同

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读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条例则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前程”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指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

条例对签订长期合同也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

要点3 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与企业“并轨”

已箭在弦上

条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与企业“并轨”已箭在弦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规划,遵循市场化原则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要点4 工资增长机制

公益类事业单位工资水平

将定期调整

条例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解读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开展,如今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到位。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何凤秋认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据新华社

工资

福利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岗位

设置

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公开

招聘

新聘用人员应公开招聘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竞聘

上岗

内部进行审查考评公示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注:下一步,人社部、中组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聘用

合同

签约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1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可解聘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可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考核

培训

分平时年度聘期进行考核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奖励处分

以精神奖励为主

失职渎职可开除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失职渎职可开除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社会保险

参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争议处理

三种情形 相关人员回避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人事管理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

成都情况

事业单位工资

由4部分构成 工资社保

由4部分构成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四川省的规定,现有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接下来,成都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增长机制。另外,从2005年开始,成都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均已参加社会保险。

工资

目前,成都市的事业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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