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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单位工会招聘 【2019年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

更新:2023年06月10日 20:0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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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单位工会招聘 【2019年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

2023年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是上海市总工会主办的工会干部培训院校,主要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会理论研究、工会学术交流等职责。
因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结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爱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身心健康。
(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
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具体条件
岗位名称
岗位数
专业要求
其他要求
岗位等级
教研人员3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史、中国近现代史、社会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等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含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2.能够独立承担政治理论、工会基础理论、工运史、工会工作、劳动关系、就业保障等方面课程教学及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
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相容性强;
5.具有优秀的研究成果者优先。
专业技术等级中级三、招聘流程
(一)报名
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邮件名称请按“姓名 应聘岗位”形式,将学历、学位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与个人填写的《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报名表》一并发送邮件至ghxy@shzgh.org邮箱。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
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报名,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真实材料。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会收到面试、试讲通知。
如果只有一人符合招聘条件,则招聘工作不再继续开展。
(三)面试、试讲
教研人员面试、试讲通知于报名结束后2周内发出。
面试、试讲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未进入面试、试讲环节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主要采取答辩、教学说课等方式,根据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等要求对参加面试、试讲人员的情况做出评价。
按照面试、试讲总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体检。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五)考察。
由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六)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面试、试讲、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詹老师、洪老师
联系*:021-55898796
联系邮箱:ghxy@shzgh.org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2023年02月14日
下载附件
附件1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报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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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


2019事业单位工会招聘 【2019年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污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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