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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更新:2023年06月05日 19:4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为加强我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承德市委组织部、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承人社字〔2011〕87号)和《关于转发*河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承人社字〔2016〕357号),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经县委、县*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1名,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贯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计261名(其中,综合类201名,医学专业类60名),具体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等详情见附件《隆化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类岗位信息表》,《隆化县2022年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医学专业人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根据“招聘岗位及数量”部分中两个岗位信息表规定要求确定。
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不受户籍限制,配偶或父母为隆化县户籍的考生不受户籍限制。
有户籍限制的必须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规定区域内户口且目前户口仍在规定区域内(含因考入高校户口迁出至今仍未迁回的毕业生,须有当地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含户口在集体户管理人员)。
本次招聘除卫健系统部分岗位不限户籍以外,其他岗位均要求承德市户籍(八县四区)或隆化县户籍。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16日至2005年2月15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区间计算依此类推),岗位条件有具体年龄要求的从其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户籍、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等条件,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国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凡涉及到年龄、户口、工作时间以及学历等需要进一步确定时间的,具体时间计算日期截止到招聘《公告》发布之日。
(三)部分职位报考条件
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2022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生,即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毕业后具有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
2023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该职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2023年应届在读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在此次招聘计划范围内);
4.承德市辖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的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在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笔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查、网上缴费。
本次公开招聘笔试时间与兴隆县、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2022年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时间同步,每名考生在上述县区发布的招聘岗位中限报考一个岗位。
(一)报名
1、报名程序:
报名网址: ()
报名时间:2023年 2月20日8:30至2023年2月24日17:30。
缴费时间:2023年2月20日8:30至2023年2月25日12:00。
报名截止前2天报名人员比较集中,请尽量避开报名高峰期,以免影响审核通过。
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招聘政策和拟报考岗位条件,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照规定步骤进行具体操作。
2、报名的基本步骤:
(1)点击“网上报名”,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后登录网站,按要求上传照片。
用户名和密码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也是考生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务必牢记并妥善保管。
(2)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报名环节,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制度,考生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应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3)考生点击“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
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在报名系统上回复审核结果。
“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
(4)报名费通过报名网站扫码缴费,每人报名考务费100元。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资格初审期间,请考生及时关注网上资格初审结果,并进行后续相应操作处理。
因不及时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错失报名机会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岗位招聘数与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3,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实际报名人数参加考试。
(二)考试
1、笔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考前培训班。
此次笔试工作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督导检查。
本次公开招聘有关试卷交接、保管等工作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考务操作手册(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考试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考试过程的全程监管,并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防控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以确保考试安全进行。
(1)笔试内容:
①综合类: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采取闭卷形式,满分各为100分。
②医学专业类: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职业能力测试重点考察护理学、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知识),采取闭卷形式,满分各为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考生可登录()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见笔试公告。
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3)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不得携带考试证件以外其他任何物品。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笔试结束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笔试总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岗位招聘数与参加考试人数比例达到或超过1:3的,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进入证件审核,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考生都进入证件审核环节;岗位招聘数与参加考试人数比例未达到1:3的,按实际人数进入证件审核。
笔试有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等情况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
(5)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成绩查询”专栏查询笔试成绩及是否进入证件审核环节。
证件审核详细地点和时间另行公布。
2、证件审核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报名信息表进行证件审核,主要审核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报考“限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的考生须带)、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部分岗位要求的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国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配偶或父母为隆化县户籍的考生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户口本或父母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证件审核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对于证件审核过程中出现岗位招聘数与证件审核合格人员数比例低于1:3的情况,将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证件审核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
3、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进入面试考生可登录()自行打印《面试通知单》,具体打印时间见面试公告。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组别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
(2)面试方式和内容。
综合类: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综合知识素质和行政办公能力。
医学专业类: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岗位基础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水平和能力。
面试所有环节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具体操作按面试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总和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面试成绩在面试全部结束后公布。
(3)面试考生分组。
面试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分组,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一面试组和面试场次,因面试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同场的岗位,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按照笔试成绩,采取蛇形分组及合理均分岗位数的方式进行面试,按组录取,哪组出现空缺,在哪组顺延递补。
分组时,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按照考试机构发布成绩的机器排列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
(4)面试有关要求。
每组考生在入闱后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及有关信息,如果出现考生现场报出自己姓名或其他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即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
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和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对违反规定的,取消面试成绩。
考生抽签时仍未到候考室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考官抽签确定面试组别。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为确保招聘质量,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取消招聘资格。
(5)考试总成绩合成。
综合类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计算考生总成绩时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医学专业类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2×50%+面试成绩×50%。
计算考生总成绩时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6)确定进入体检考生名单。
各招聘岗位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分别确定体检考生名单,比例内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按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进入体检。
如出现笔试成绩和总成绩均相同者,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生: 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较高者;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大学生退役士兵;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较长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核,由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聘用。
五、体检、考核
面试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 “成绩查询”专栏上查询综合成绩及是否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执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据实自理。
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体检的考生,取消其招聘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核采取审核本人档案和政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的形式,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自律意识、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的,取消考核资格,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的,视为放弃考核资格。
取消或放弃考核资格的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核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隆化县人民*网及隆化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被举报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期间考生因各种原因取消、放弃聘用资格的,将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对递补考生进行体检、考核、公示。
七、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经审批后,拟聘用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到,用人单位必须同新聘用人员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
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其中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此次公开招聘的综合类及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后方可进行流动。
八、注意事项
1、考生务必保证报名时所留联系*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否则后果自负。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网上报名、证件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对伪造、变造、冒用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整个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招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2、考生务必密切关注隆化县人民*网()通知公告栏和()报名网站,笔试公告、面试公告及相关通知会在以上两个网站发布。

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1、隆化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类岗位信息表.xls
2、隆化县2022年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医学专业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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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方案

一、招聘原则
根据湘人发[2005]171号文件精神,我院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应聘人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及资格条件。其中对应聘已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岗位
需求专业 学历要求 需求人数 使用意图
工民建 本科以上 1 教师
艺术设计 本科以上、有工作经验优先 1 教师
新闻 硕士以上、有工作经验优先 1 教师
药学(制剂) 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 1 教师
药理学 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 1 教师
生物化学 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 1 教师
护理(社区、内外科、传染病护理) 硕士以上 2 教师
精神病护理 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 1 教师
图书情报学 本科以上 1 教师
中文 硕士 1 教师
日语 本科以上 1 教师
心理学或相关专业 硕士以上 4 学生辅导员

四、成立招聘小组

由人事处、纪检、教务处、督导室、用人部门的专家组成招聘小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新进人员。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1、在省人事厅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2、向湖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需求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和使用意图》,并由指导中心向全国发布信息;
3、参加湖南省2008届各类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发布需求信息。
(二)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2、报名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08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
(2)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165号
3、报名要求
(1)报名须带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执业资格证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人员,还应带执业资格证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2)报名本人带自荐材料到现场报名。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将收到的毕业生自荐材料分别向本校各用人部门推荐。
(三)考核、试教
1、由用人部门确定试教内容、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应聘人员;
2、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督导室及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试教、考核、考察测评,并按考核、考察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及候补人选,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四)体检
1、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2、体检医院: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执行;
4、体检不合格者由应聘该岗位的候补人选递补参加体检。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公示1周,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七、待遇
被聘用人员享受本校同类人员待遇。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2]35号、湖南省人民*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1号、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2001]190号及[2005]17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聘用及合同鉴证手续。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方案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0734)8591242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 百...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督导 2023年承德隆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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