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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是什么?废旧物资的回收意义

更新:2023年02月16日 22:08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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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是什么?废旧物资的回收意义

废旧物资是什么?废旧物资的回收意义

废旧物资是指陈旧(闲置)的东西,或废弃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可回收利用性。

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废旧也是一种资源,只是不被人们所关注,很长时间一直秉持着旧货即丢、废品即扔的传统思想。

废旧物资的回收意义:

1、废旧物资回收运用的意义。

废旧物资在我国称为第二资源,在国外称为二次原材料。二次原材料的回收运用不仅可以节约物资消耗,降低费用开支,在一些缺少原材料而工业却很发达的国家里,甚至把它当作国家经济展开的一项战略方针。

2、废旧钢铁是废旧金属回收中数目最多,运用得最棒的品种。

废旧钢铁的回收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我国当时和往后恰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钢材能供应的数目,远不能满足四化建设的需要。因为国家外汇有限,进口钢材的数目往后也不能增加太多,处置钢材材料缺少,除了安身国内矿山和进口矿石外,大力回收运用废钢铁是重要途径。

3、防污染

其他桶、罐、瓶、袋、筐等容器,虽然不肯定都施行押金回收原则,但也要协作废料回收有些细心回收运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为国家节约物资,另一方面则可节约开支,一同可防止环境的视觉污染。

扩展资料: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1、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贮存、*等回收经营活动。

4、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5、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人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贮存、*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贮存、*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自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公司,主要回收电线电缆、铜电缆、吕线缆、各种新旧变压器、冷冻积储、配电箱、接触器、新旧电动机、电焊机、发电机组、废旧钢铁、铜、铝、不锈钢、锌、钼、镍、钎及各种有色、黑色、贵重稀有金属及原材料、各种灶台、厨房设备等。

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利用收售废旧货物从事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废旧物资行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废品旧货*、典当、信托寄售等行业(以下简称废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经营废旧业须所在地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
开业经营后,因故停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须持主管部门证明,向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 各乡、街道废旧业管理站,应在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供销部门的业务指导,统一对辖区内个体废旧业的管理、教育、检查和废旧物品的*。第五条 本市单位和常住人口经营废旧业,有固定场所者,不得跨区、县设点*。其所*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供销部门、管理站。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可申请《废旧业临时流动*证》。
外市、县个人在本市从事废旧业,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请半年以上暂住户口,具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当地乡以上*证明,经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废旧业临时流动*证》,在指定范围内*,所*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指定的供销部门、管理站。第六条 从事废旧业必须亮证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严禁转手倒*、敲诈勒索。严禁收赃、销赃、窝赃,严禁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 经营废旧业必须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废旧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第八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铁器*、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业务。第十条 *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个人*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一条 凡运出市外的废旧金属、纸张、塑料,应经供销或物资部门核实后报市计委审核签证,方可外运,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公安、工商、交通检查站可以扣留。扣留的废旧物品交供销或物资部门*。第十二条 凡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人的单位及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证明,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通报、协查通知单要认真核对,并妥善保管。
对典当、寄售、信托行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户物品遗失、损坏的,由典当、寄售、信托行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严禁*、典当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个人*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持有其他可疑证件的售物人;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禁止*的物品。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以及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抢劫、诈骗、偷盗、打击报复经营者、职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严肃处理。

2019年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企业稳健理财、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担负起企业发展中应有的责任,其中,物资管理水平的提升,是重要基石之一,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的前提;而完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企业的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挖掘资产管理的潜力,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概念: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相对较长,不足为固定资产的,重复使用且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的特点:价值低、品种多、数量大、易损耗、使用年限短,购置报废比较频繁,流动性强、风险性大,管理难度大,易产生管理漏洞等。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比较:

1、相同点:可以重复使用而不改变实物形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需维修,报废时可能有残值。

2、不同点:使用期限短,价值低,财务核算方法不一样。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的财务核算方法:

(一)、五五摊销法:除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及:

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计入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另一半。为了反映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和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财务部应在“低值易耗品”总帐科目下分设“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等二级科目。

(二)一次性摊销法:劳动保护用品类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按用途分类:

(一)、办公用具类:指各种办公家具用具,如保险柜、沙发、办公桌、办公椅、档案柜、工作台等。

(二)、电器用品类:指各种不足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电器用品,如验钞机、电暖器、风扇、饮水机、音响设备、*机、移动硬盘等。

(三)、专用工具类:指电脑维修人员、电工、机械维修等特殊工种所使用的专用工具用具。如万用表、手电钻、剥线钳、电流电压测量专用表等。

(四)衡器量器类:指价值低于2000元以下的磅称、电子称类衡器以及测量用的千分尺等。

(五)、化验仪器类:指质检、实验室为做试验、检验所使用的化验仪器。

(六)、包装容器类: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重复使用的周转箱等。

(七)、餐厨具类:宾馆客房使用的配套用品以及餐厅配套厨具、餐具等。

(八)、劳动保护用品类:指因工作岗位需要而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围裙、帽子、胶鞋等。

(九)、其他类:指除以上类别以外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用具如清洁器械、消防器械,季节性使用的工用具(如青贮*期间)等。

第七条在实际管理中,存在界定不清是否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的处理办法:

由仓库保管员或核算员及时上报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并结合使用单位或部门,三方共同依据物资的价值、性能和是否可重复使用等方面进行确认。

第八条财务部不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但从其特性、使用频率等管理所需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控制方法进行管理的物资,其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的账务核算管理原则:

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做到日清、月结和一季度一盘存。

(一)、财务部的“在库低值易耗品”账必须与仓库保管员的账相符。

(二)、财务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账必须与核算员账、仓库保管员备查簿登记的领用数量保持一致。

(三)、仓库保管员的账、卡、物必须三相符,并做到日清月结。

(四)、核算员台账(登记备查簿)上数量必须与所负责的部门或产业单位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实物相同。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原则:

采用计划与核算、控制与监督和主管与分管的管理原则,多方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与监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第十条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

(一)、物资管理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过程控制以及相关的物资管理制度的修正、完善与拟订。

(二)、仓库保管员负责对低值易耗品的验收、保管与发放。

(三)、核算员负责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台账登记、核算管理与控制。

(四)、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低值易耗品使用过程的具体管理。

(五)、财务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数量进行核算、控制与监督,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的修正、完善与拟订。

(六)、采购部门负责按计划对低值易耗品进行采购、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结合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低值易耗品的保修期限、预计使用期限等性能指标。

(七)、监察部负责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过程控制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计部负责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和管理过程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集团所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职责,必须遵循“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基本原则,由物资管理部负责统筹实施。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根据集团各部门各产业单位的各岗位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结合实际拟订低值易耗品配备种类、配备数量和配备计划,以及结合供应部、产业单位分品种、分工种拟订使用期限标准。仓库保管员、核算员根据计划进行出库、领用审核和过程控制,不得出现多发、提前领用的现象。

第十三条物资管理部对低值易耗品实施计划管理的流程:

(一)、在本制度下发以前的低值易耗品计划管理实施流程:

1、调查核实:深入基层,结合各部门、各产业单位各工种各岗位的工作性质、要求、配备目的以及配备低值易耗品的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形成文字依据写明配备理由并经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核实,作为实施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分析总结:由物资管理部根据调查核实的依据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统计和汇总,在不违背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分部门或产业单位、分岗位、分工种、分季节等固定低值易耗品配备计划。

3、拟订落实:拟订配备计划表形成二级制度报分管副总签字后,交总裁办审批下发。

4、执行与控制:各部门各产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配备计划领用低值易耗品;各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按照配备计划进行领用审核,对符合条件或到期限的方可出库并建立备查簿;各核算员必须严格按照配备计划和标准开具低值易耗品领用单,并建立台账进行明细管理。

(二)、新增岗位配备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实施流程:

1、由于新增工种或岗位需要配备以前没有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实施流程:由所在部门或产业单位填制“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申请审批表”,按表中规定的流程经审批后,交物资管理部备案,增加配备计划。

2、在原有工作岗位上新增人员时的计划管理实施流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核算员在填制“低值易耗品领用单”时,标注“新员工首次领用”的字样进行说明。

(三)、非在编正式人员若因特殊情况需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应由所负责部门或产业单位另行申请,经分管副总签字,物资管理调查核实以及其分管副总并签字后,报总裁特殊审批,并附于“领用单”后,作为领用依据。否则,任何人不得领用。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部、仓库保管员和核算员必须按照配备计划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物资管理部对低值易耗品应定期不定期的对核算员、仓库保管员的账物进行盘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或报废手续,并将盘存和审核情况上报分管副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和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供应部门根据物资管理部的采购计划进行低值易耗品采购。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的仓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的入库流程:

(一)、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审核控制:

使用部门报批的新增购置计划,物资管理部依据配备标准、计划,首先结合整个公司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状态,看是否可从其他部门或产业单位闲置中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调配,或有无现成的替代品等,经调查落实后,方可确定是否购置。

(二)、仓库保管员对低值易耗品严格执行验收入库制度,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计划购置范围内的物品,不属于范围内的应附有“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申请审批表”;对凭感观不能检验的物品需由专业人员或使用部门检验验收签字确认后,准予办理入库;保管员以及验收检验人员对入库后的低值易耗品的质量负责。

(三)、符合要求的低值易耗品,保管员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要求填写“低值易耗品新增验收单”一式二联,一联自存,据此登记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一联由业务员随发票到财务报账。验收时可以由保管员,或者使用人及专业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的出库流程:

(一)、低值易耗品的出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必须遵循集团公司制定的配备标准以及使用期限标准等,并且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除服装等特殊物品外);对有专门指定人员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由指定人员按本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记账、废品回收管理、报废等相关工作。

(二)、由使用单位核算员填写“低值易耗品领用单”一式四联,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使用单位自存一份,物资管理部签字后,物资管理部留存一份,转仓库两份领用低值易耗品,保管员留存一份,根据“领用单”按物资的类别品名登记减少“在库低值易耗品台账”,月底转财务一份。各使用单位、部门核算员根据领用人或领用单位登记“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以备检查。

(三)、各使用单位或部门核算员负责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建立,其台账要按照领用单位、部门或按专用工具的使用人进行登记管理,低值易耗品的台账要写明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名、生产商或*商、存放地点以及现状等。物资管理部、核算员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盘点实物,凡是发现账账或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四)、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为新增领用,第二种为“以旧换新”领用。由物资管理部根据配备标准,使用年限标准等规定,来判断和确认各单位新增低值易耗品的情况。属于新增的,只须持“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直接到仓库领取;属于“以旧换新”领取低值易耗品的,既要持新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单,也要持旧低值易耗品以及旧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单,同时到仓库办理领取低值易耗品的手续。

(五)、仓库保管员根据“以旧换新”制度收回的废旧低值易耗品,仓库保管员要建立辅助账登记管理,如果本企业其它地方可以再次利用的,不用再办理入库或领用的正式手续,但必须在保管处填写普通领用单,并由保管员建立备查簿。对确实没有使用价值或继续放置的必要,由仓库保管员或指定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部、审计部、监察部共同确认后,可以按废旧物资*或报废处理。

第七章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过程管理职责:

(一)、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实施管理,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报废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产单位与物资管理部与财务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单位或部门核算员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不定期限的进行盘点与抽查,实时监控,做到账实相符。

(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人为使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对部门的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的真实性负责;对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如在任期内发现低值易耗品的短缺、流失,除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外,另按公司购进价值的100%进行赔偿,单位或部门第一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其赔偿额由管理团队按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的相关文件规定分解落实。

(四)、在各产业单位或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及核算员调岗或离任的时候,坚决且必须执行离任离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物资管理部、财务部、监察部、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确认没有问题后给予办理调岗或离职手续,否则,财务不予结算工资。

(五)、对集团公司各产业单位或部门配备的低值易耗品,无论是公用或是个人使用中,都要爱护使用,认真管理,延长使用寿命,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八章低值易耗品的财务核算与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财务根据发票及低值易耗品新增验收单登记“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根据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登记增加“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根据“低值易耗品报废单”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减少。

第二十一条财务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施控制和监督职能,负责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年一次的年终盘存。协助并配合物资管理部门、审计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对各产业单位或部门的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过程管理的定期不定期的盘点、审计等工作,发现管理上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修正制度,调整管理措施和方案,根据管理办法,出具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九章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废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调拨办理流程:

(一)、各产业单位或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建账盘点及新增必须由各产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核算员的签字认可,各单位负责人及核算员对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性负责,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正式的调拨手续,首先由调出资产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的基本情况,由调入资产单位核算员找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准予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二)、“低值易耗品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单位留存一份,核算员据此登记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减少;调入单位一份,核算员据此登记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增加,转物资管理部一份,据此登记相应单位的增加或减少。转财务一份,财务人员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三)、如果是一个法人核算单位之间的调拨财务部不需作账务处理,由核算员或核算员之间进行内部调拨或登记台账;如果不是同一个法人核算单位之间的调拨财务部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结账与报账:

(一)、仓库保管员每月28号之前向财务和物资管理部报送低值易耗品出入情况汇总表。

(二)、各单位核算员应在每月28号之前向财务和物资管理部报送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及在用变动分析表。

(三)、保管员、核算员必须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对不坚持原则,工作马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不但按其原值赔偿,严重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报废环节:

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发生报废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各单位或部门使用人或责任人应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经物资管理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确认予以报废的,由各产业单位或核算员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一式四份,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各单位核算员自存一份,作为减少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依据,转物资管理部及财务各一份,物资管理部及财务部据此作低值易耗品报废的账务处理,减少相应单位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转仓库保管员一份备查作为领用新的低值易耗品的依据。

第十章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监察部对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监督职能:监督检查物资管理部制定的各单位各岗位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对购置审批计划,实际使用管理、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据处罚条款出据处罚意见,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处理。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未履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职责,造成的低值易耗品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给予相关责任人、本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分别处以当月工资“1%~3%/违反项”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以外,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于由于爱护低值易耗品的超过使用年限的仍继续使用且不影响工作的,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经物资管理、审计、监察、高精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确认并认可后,按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原价的50%/12”所得的金额每月给予奖励,直到更换新的低值易耗品为止。以激励员工爱护资产,形成良好的风气。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低值易耗品的制度建立,对于本企业来说,属于首次。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导致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现在,除了财务部有一个粗略的账上数字以外,仓库保管员、核算员没有建立台账进行单独管理,所以,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更没有一个严格的控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办法,造成低值易耗品过程控制缺失,存在严重的管理隐患。同时,对低值易耗品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确认标准,因此,从本制度下发两个月以内,必须依照本规定对整个集团所有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详细清查盘点。对清查过程中,不好确认的,及时上报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共同进行确认,建立确认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本管理规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由物资管理部督促和协助各部门、产业单位负责人组织核算员或本部门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资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不能使用的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对正在使用中的由核算员与物资管理部同时建立台账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仓库保管员对本仓库内的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理清查,单独建立台账,财务部根据实际盘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物资管理部、核算员、仓库保管员与财务部进行账实核对并彻底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文件下发两个月以内,以物资管理部为主,由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共同牵头,组织审计部、监察部、行政部、高精办等部门对各仓库、各部门或各产业单位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时间进行彻底清查的部门或产业单位的主管级以上人员、仓库保管员、核算员按月工资的3~5%进行月处罚,直到彻底清查并经检查合格后为止。

第三十一条两个月以后,由物资管理部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审计部、监察部、高精办、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本规定要求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和过程管理检查,对造成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或不按本规定执行领用、调拨和报废等程序的部门或产业单位的负责人、仓库保管员、核算员给予当月工资的1~2%进行处罚。对因此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财产损失的相关文件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每年年终决算之前,由财务部负责组织物资管理部、审计部、监察部等对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彻底清查,凡是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务管理混乱的,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低值易耗品的变动手续的、责任不能落实的,对物资管理部全体、财务主要责任人及主管级以上人员、各单位、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算员、保管员按月工资的3~5%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后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附表二:

低值易耗品新增验收单

填制单位:时间:年月日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商(或生产商)

验收意见

物资管理部签字

采购人员签字

验收人签字

保管员签字

备注:本单一式二联,先由保管员填写资产的基本情况,一联自存,登记低值易耗品台账,一联随发票到财务报账,并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账。
附表三:

低值易耗品领用单

填制单位:时间:年月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型号或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是否以旧换新

备注

领用人签字

使用人签字

单位领导审批

分管副总签字

物资管理部签字

保管员签字

备注

本表一式四联,先由领用单位填写领用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后,领用单位核算员存档一份,转物资管理部一份,其余两份转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据此发货自存一份,转财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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