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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事业单位分类招聘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更新:2023年05月20日 13:38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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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事业单位分类招聘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吉林省人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 百度...

( 吉政发 [2006]32 号)

各市 ( 州) 、县 ( 市) 人民*,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

( 一) 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矿产勘查获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环境地质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地质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省地质工作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矿产勘查相对落后,服务功能不强; 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滞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地勘单位活力不足; 多元化投资体制不健全,地质工作投入不够; 地质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装备落后,科技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行性、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 二) 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质工作的各项部署,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 三) 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建立*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 四) 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我省严重紧缺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松辽盆地、延吉盆地等石油、天然气勘查,预计提交石油探明可采储量 2 亿吨、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 700 亿立方米;加大松辽盆地东缘、舒兰盆地、长白盆地等煤炭资源勘查,力争发现 5 ~ 6 处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提交 8 亿吨可供建井的煤炭资源储量; 加快全省油页岩勘查,摸清资源底数,力争新增 500 亿吨油页岩资源储量,尽快找到适合 ICP 技术的目标区块; 重点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启动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推动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

( 五) 加强金属矿产勘查。金属矿产是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充分利用已有地质工作成果,突出省内重点和紧缺的金、铁、铜、铅、锌、钨、镍等矿种,突出夹皮沟―和龙金铜镍、大蒲柴河―西城铜镍锑、辉南―漂河铜镍、珍珠门―长白铜钴金银铅锌及珲春金铜钨等重要成矿区带,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遵循资源分布和地质勘查规律,分类指导部署,尽快形成一批新的资源接替产地。以白山板庙子、珲春农坪、桦甸三道溜河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 50吨金矿资源储量; 以敦化塔东和白山板石沟铁矿外围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2 亿吨铁矿资源储量; 以珲春为重点,力争提交 15 万吨钨矿资源储量; 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资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沟和大横路、舒兰福安堡、磐石镍矿为重点,力争有新的突破。

( 六) 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望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要切实加大勘查工作力度。东部山区重点勘查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区重点勘查陶粒页岩、膨润土,查明资源储量,深入开展深细加工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加快长白山地区优质矿泉水勘查,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规模开发,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 七) 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要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通化、辽源、舒兰矿务局所属煤矿、夹皮沟金矿、红旗岭镍矿等 23 个危机矿山企业资源接替找矿工作,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做好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政令 184 号) ,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 八) 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是具有前瞻性并服务于全社会的重要地质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 1∶ 5 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工作。加快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格统一汇交制度,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建立矿泉水、油页岩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 九) 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区和丘陵区县 ( 市) 地质灾害普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造成威胁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财政要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同时,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开展西部地方病易发区地下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三、要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 十) 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省里主要负责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在现有省级地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资料馆等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队伍总规模 160 人,90%人员从属地化财政开支的地勘队伍中抽调,10% 的特殊人才面向社会招聘,并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 十一) 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发挥省、市 ( 州) 、县( 市) *和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地质勘查多渠道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勘查资金。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和一定的财政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及优势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化方式出让矿业权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在 2 ~3 年内,确保每年省级投入地质勘查资金 2 亿元左右,“十一五”末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争取达到 8 亿元左右。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鼓励市 ( 州) 、县 ( 市) *出资勘查重要矿产和空白区,发现矿产地后由*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最大化。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保障地质勘查投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十二) 进一步完善全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 十三)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探矿权出让招标、拍*、挂牌力度,确保探矿权价款足额征收。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 十四) 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以稳定为前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指导,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地勘单位职工连片住房改造可以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在政策、资金上也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部门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进一步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 十五) 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定期编制吉林省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我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组织科技攻关。重点提升公益性地质队伍地质装备和实验测试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十一五”期间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 400 万元,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 十六) 加强地质成矿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隐伏或深部矿床和急需矿种地质成矿理论及勘探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对我省优势矿种、具有规模性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和应用研究。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地质科研成果。

( 十七) 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型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改善地质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吸引地质人才的有效办法,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托省内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地质人才的培养。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技术骨干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

五、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 十八) 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各项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各项工作。省*成立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领导小组,由省*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 十九) 做好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尽快制定出台 《吉林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指导。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地勘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严格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找矿服务,为*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 二十) 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编制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料、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家批准后由省*发布实施。

( 二十一) 强化矿业权管理。增强对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保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 二十二)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为加强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吉林省人民*

二○○六年八月八日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长白山事业单位分类招聘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是不是这份啊?
吉人联字[2008]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8]5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
“阳光人事”行动计划》的通知[/align]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编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全国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和省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省*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1.人事编制部门将各项人事编制工作和人事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制度改革、转变部门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创新发展,采取多项措施,增强人事编制工作透明度、规范人事权力运行、有效提升人事编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努力建设政务公开、办事规范、服务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人事编制部门。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政务公开
2.推进人事编制信息公开。编制人事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及时发布人事编制部门各类信息。除涉密或按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外,所有人事编制信息和政策要及时通过*公报、*网站、人事编制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
3.推进人事编制决策公开。凡人事编制部门作出的重要决策、出台的重要文件、编制的重要规划(计划)、实施的重大举措、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之前,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
4.推进人事编制业务办理公开。人事编制部门要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政务大厅等窗口,通过印刷办事指南及上墙、上网等方式,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制度、承办人员和联系*等,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准确的办事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5.推进人事权力运行公开。向社会公开人事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按照流程图行使职权,特别要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事行政审批、公务员考录、职称评审、专家选拔、*干部安置、人才资金资助、各类人事考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公开,增强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保证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公共服务
6.构建服务平台。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开通“12370”人事服务热线*,确定专门人员,受理人事编制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群众投诉、意见反馈等。整合人事编制部门的网络平台资源,建设“网上人事厅(局)、编办”,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察等项工作。编印人事编制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有条件的人事编制部门应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人事编制工作情况。
7.完善服务体系。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为依托,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优化整合现有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项目,广泛开展人才招聘、人才评价、人才培训、人事考试、人事代理、信息发布、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公共服务业务,大力发展人事人才服务业。
8.实施服务项目。在全省人事系统深入实施人事人才服务项目,探索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突破口。各级人事部门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振兴吉林、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每年都要谋划设计几个大的服务项目,以实施人事人才服务项目为载体,把人才集聚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实现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9.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人事编制部门职能,切实将人事编制工作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建立服务对象评议人事编制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度,把人事编制干部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作为人事编制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深化制度改革
10.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加强面试管理,推进面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面试考官的管理,提高面试考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大力推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规范面试工作程序,强化面试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提高公众监督的参与度,使面试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完成聘用制入轨工作,逐步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的招聘准入考试,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11.深化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在省属高校逐步推开“评聘结合”改革,落实单位用人自*,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要求,适时启动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核定工作。改革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办法,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资助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开发上,发挥人才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才创新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改革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提高工考工作透明度。
12.深化*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研究探索与*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相挂钩、与考试考核、功绩选调、功绩制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对申报进入各级党政机关的*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和按功绩选调的办法,对分配到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实行按功绩分数高低顺序由个人选择接收单位。对分配办法、分配计划、分配程序、考试成绩、功绩分数、分配结果等全部实行公开,增强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指令性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自主择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探索*干部进社区的管理服务方式改革。
13.深化人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人事行政审批事项,省人事厅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再精简50%以上,各级人事部门也要确定精简比例。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入*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并实行流程再造,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人事行政审批的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审批。建立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人事行政审批机构与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人事行政审批中遇到的问题,缩小人事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14.深化规范权力运行改革。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全面推进“规范和制约重要人事权”工作。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突出对人事部门内部重点科(处)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梳理权力、依法规范权力、严格制约权力、全面公开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构建“五位一体”规范人事权力运行的模式。
15.深化编制管理方式改革。对全省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省级调控,动态管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原则,提高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停止全省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审批。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编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作风建设
16.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全面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通过讨论,找准人事编制部门在制约振兴发展上存在的观念性和体制性障碍,研究制定服务大局、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办法,以解放思想带动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以优质服务提升工作效能。
17.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抓好 “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大力倡导“爱岗敬业、钻研业务,胸怀大局、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善抓落实,团结干事、和谐共事,履职尽责、清廉高效”五种风气,着力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激发人事编制系统干部职工创业干事的热情,帮助群众分忧解难,密切人事编制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作风转变。
18.大力开展调查研究。着眼于转变作风,推进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省各级人事编制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开展调研,走出机关,面向基层,深入一线,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促进科学决策。省人事厅、编办厅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调研,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调研,与基层工作关系密切的处室每年至少要有三个月时间调研。各级人事编制部门都要明确规定调研时间和任务。要定期召开调研成果汇报会,组织开展调研成果评奖活动,重视调研成果应用,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19.健全各项制度。注重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政效能问责、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对现行的各项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制度要予以废止,确保人事编制工作规范运行。
(五)强化监督机制
20.强化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关注的各项人事编制重点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人事编制工作和人事权力依法规范运行。人事编制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要敢抓敢管,保证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照章办事。
21.扩大外部监督。建立人事编制部门政行风监督员队伍,从人大、政协、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人事编制部门的政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听取政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参与对各项人事编制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事编制部门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经常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强化群众监督。
22.畅通舆论监督。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人事编制工作和相关改革的进展情况,听取媒体对人事编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有关人事工作的监督。
23.探索网络监督。建立定期征求网民意见制度,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地在网上与网民互动交流,听取网民对人事编制部门和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线解答网民提出的问题。实现人事行政审批机构与人事编制部门内部机构的联网,便于人事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人民群众网上监督。
三、保证措施
24.加强领导,整体设计。推进“阳光人事”是全省人事编制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机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认真思考,精心谋划,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阳光人事”行动计划或具体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落实。
25.强化督查,全面推进。省人事厅、编办要加强对“阳光人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度检查,建立上下结合的督查体系,把这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衡量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制定全省人事编制系统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将实施“阳光人事”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年底省人事厅、编办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总结表彰,确保抓出成效。
26.抓好典型,推广经验。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进“阳光人事”的好典型和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时机召开全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经验交流会,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7.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在媒体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发表署名文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事编制系统内部信息载体的作用,在《吉林人事信息》开辟专刊,及时宣传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开展 “阳光人事”的有关情况和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社会了解人事,让人事服务社会。

国家国有林场改革在十三五规划中实施吗


长白山事业单位分类招聘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正在实施,
2015年3月17日,*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购*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各级*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总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森林资源过度开发,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为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路径,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山水林田湖统筹治理,重点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注重民生改善、维护稳定。改善国有林区基础设施状况,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促进就业增收,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厘清*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企业和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强化统一规划、融合发展。破除林区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将林区纳入所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林区社会融入地方、经济融入市场。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国有林区不同情况,中央予以分类指导,各地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区改革发展道路。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理顺中央与地方、*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融入地方,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面积增加550万亩左右,森林蓄积量增长4亿立方米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明确国有林区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将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确定为国有林区的基本职能,作为制定国有林区改革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在地方*职能健全、财力较强的地区,一步到位实行政企分开,全部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

(三)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适应国有林区全面停止或逐步减少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发挥生态服务主导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的林场所。

(四)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生产季节,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实行远山设卡、近山管护,加强高新技术手段和现代交通工具的装备应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率,确保管护效果。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等经营,增加职工收入。积极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区企业改制,提高林区发展活力。

(五)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研究制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以生态服务功能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为主要指标的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绩效的依据。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强化地方*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地方各级*对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负总责。要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切实落实地方*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的变化纳入地方*目标责任考核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纳入地方*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级*对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负全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地方各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七)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发挥林区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对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对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业单位,由所在的市级或省级*统筹解决。

三、完善国有林区改革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对国有林区的财政支持。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中央财政通过适当增加天保工程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对国有林区的金融支持。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对于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国有林区职工的*。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三)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模仿城市建设、建造繁华都市。各级*要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将林区城镇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规划,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继续结合林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给予倾斜。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切实落实省级*对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相关省级*及森工企业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要积极研究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拓宽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筹资渠道,加大金融信贷、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推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严格限制矿业开采。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大力发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林区职工群众收入。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支持国有优强企业参与国有林区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国有林区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经济转型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对本地区国有林区改革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注重试点先行、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改革。各有关省(自治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

(三)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改革。要强化各级*生态保护责任,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的考核,严格杜绝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纪律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要...


长白山事业单位分类招聘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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