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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更新:2023年05月19日 20:56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适合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有哪些?

如果是下肢有残疾,上臂和手都没有问题的话,一般动手都活都能干,只要不是力气活就行。比如接线员、*客服人、收银员、会计、手工艺品*、刻章、玉石雕刻、一般的吹拉弦乐演奏、擦鞋、修鞋、*手表维修等等,这样工种有很多都适合他们做。


如果是上肢残疾,下肢没事,那么适合他的工作就比较少一些。比如可以做辅警监督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还可以帮助小学生安全过马路等等。

笔试面试均通过,残疾大学生考入国企被拒录,企业有权...


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工作

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意味着什么

目前,我国有8502万名残障人士,无论是出行还是就业,他们都被迫接受着各种异样眼光和隐性歧视。

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的杨某科下肢残疾,在2020年大学毕业后,他报考了某国企理财经理的岗位,连续通过了笔试和面试。2021年,杨某科与该国企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和报到证,但在10月8日报到时,却被单位以其身体不适合应聘岗位,有损企业形象,且隐瞒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单位以“隐瞒残疾”拒绝录用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在法律上,对残疾人就业不存在任何限制。用人单位无权规定残疾人是否适合某岗位,只有对残疾者本人会造成伤害的,法律明确禁止的岗位,残障群体才不能从事,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条例禁止残疾人报考理财经理岗位。杨某科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可以说杨某科个人能力十分优秀,却因为身体残疾被国企单位拒录,这就是*裸的歧视。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现实中,愿意接受和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少之又少。

《201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城乡持残疾人证的就业人数为896.1万人,就业率约为25%,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占比仅为1.87%,除了就业,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无处不在。

城市盲道遍地都是,但盲人走在盲道上的现象,却极为罕见。2005年,为评选“文明城市”,中国盲道修建热潮涌现,盲道的覆盖率成为城市是否文明的重要指标,中国有全球长度最长、分布最广的盲道,但对盲人的作用其实并不大。

患有先天白内障的郑婷,并不喜欢走盲道,因为她不知道盲道的终点会通向何处,可能是一堵墙,可能是一个开着井盖的下水道,还有可能是一堆拥挤的电动车、自行车的停放点。我们的街头很少看到残障人士,不是因为数量少,而是他们不敢出门。

日本的街头时常有残疾人出现,是因为日本无障碍设施完善。截至2018年,在日本电车站中,有89.3%的车站实现了至少有一条完整无障碍的通路,普及率达到91.9%的“无台阶化”,让残障人士可以使用轮椅,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自行上下车。

我国早就有残疾人保障法和障碍设施条例,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十分看重,但民众缺少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关注,要把相关条例法规落到实处,加大普通群众对残障人群的认知,才能让残疾人敢于出门,享受阳光。

社会对残疾人的忽视,背后折射的是弱势群体的尴尬困境,老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都和残疾人一样,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类人群在分配社会财富时较少或较难获取,处于比较贫困的状态,没有话语权。

残疾人方面,他们长期处于抱团取暖的情境中。例如广州市的一间“手心咖啡馆”,是由一名微弱视力的24岁女孩陈柳晓,带领5位残障小伙伴共同打造的,陈柳晓想让像她一样的残障人士,可以和正常人一样,走出家门,拥有多彩的社交生活。

还有脑瘫男子陆鸿,在求职时被单位负责人骂狗都不如,在妈妈的支持下,靠摆摊开网店创业,如今开了一家年营业额1000多万的纸制品厂。他不想其他残疾人和他一样被耻笑,就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在工厂42名员工中,有30名都是残疾人,陆鸿先后帮助50多名残疾人脱贫致富。

这些残障人士在取得某种成果和价值时,才会被媒体和大众看到,成功之前的艰辛却无人问津,这是不正常的。8500万的残障人群,无论是街头,还是上学时的班级里,他们都不被看见。

原因就是在中国,残疾人除了家里不让他们上学,就是被送去特殊学校,2006年,中国残疾人文盲率高达 43.29%。特殊学校学不到技能,普通学校不愿意招残疾人,导致残疾人的文化程度达不到企业的招聘要求,这种隐性歧视是自下而上的,从学校教育,到社会生活,再到就业,残障人群的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难。

除了残疾人,还有许多弱势群体在被边缘化,失业下岗人群担负着生存的压力,农民工经受着社会歧视,老人处在被时代抛弃的缝隙里,女性被限制在性别歧视中,社会歧视将群体特征标签化,将某类群体的作用弱化,不利于社会发展。

如今社会竞争压力非常大,普通人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都要过五关斩六将,更别说这些处于劣势的群体。

那些被时代抛弃的老人,子女渐渐远去,只能自己上街*一些农作物,还要面临城管的暴力驱逐。湖南的两位84岁老人,生养了3儿1女,可是他们却连300元的赡养费都不愿意出,两位老人落得个无人赡养的悲惨结局。

弱势群体在经济上低收入,生活质量上低层次,同时心理上又具有高敏感性,需要社会和相关部门对他们展现人文关怀,给予他们特殊保护,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对弱者的态度体现。

社会其他普通人对待弱势群体要做他们的“同伙”,而不是一个支持者,残障人群不需要一个救世主的悲悯,农民工和老人也不需要支持者的同情目光,做他们的同伙,尝试和他们感同身受,这个社会才会少一些“弱势群体”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女孩学特殊教育很好就业。
特殊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可以到各种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理论研究、管理等工作。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数量还是很少的,中国目前只有1600多所特殊学校,在校学生37万人,和全国6000万残疾人这一庞大群体相比,特教老师更显得缺口巨大。
“特殊教育”成为中国教育中很突出的薄弱环节。所以特殊教育对于专业人才是非常需要的。

单眼失明可以考公务员吗?


事业单位招聘视力残疾人士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可以的。普通公务员视力要求是双眼 矫正视力 不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9,小数视力0.8。

公务员(Civil servants),全称为 国家公务员 ,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 公职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 共产主义理想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 人民群众 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残疾人的就业很难吗?

1,可以联系当地残联就业中心推荐工作
2,关于企业招聘特殊人士,就企业自身而言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这些可参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汇报,取得*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3.找工作能力很重要,自信也必不可少,希望你可以直视自己的不足,接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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