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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更新:2023年01月23日 02:2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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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建设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热源单位的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的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应当与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五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惩戒、与*相关部门沟通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 市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人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确定。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开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三日内恢复原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热用户确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用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管道及为满足热用户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附属设备及附配件。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证质量、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稳定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处理供热重大事项。
市、旗县区人民*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供热系统能耗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有计划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热力站、热用户能耗的在线监测和调节。第七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同步实施。
依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单位或者住宅小区路面、绿植等损坏的,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系统由建设单位建设。鼓励供热企业通过竞争参与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由其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的供热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房屋建筑工程供热系统设计的技术参数应当与供热企业热媒参数相匹配,热负荷与供热面积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分户控制的阀门应当设在相应公共区域。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验收合格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接入供热管网。
既有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等有关资料,符合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接入供热管网。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五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供热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供热实行*负责制,突出*主导,为安全稳定供热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三是依据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5〕16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暖气片漏水用什么胶能够沾住

不要使用胶水私自进行维修,暖气片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物业或当地暖气管理行政部门,擅自维修和改装暖气设备属于违法行为,各省市供热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内蒙古为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人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前,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合同中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分或者调整,并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书面通知后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每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三个。”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或者虽已*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2供暖时间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全国采暖地区每个城市供暖起止时间、提前供暖和延迟停暖的时间是由*有关部门决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根据气象预报研判是否提前供暖和延迟停暖,提前供暖的条件是规定的供暖开始之日前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可以提前供暖,延迟停暖的条件是规定的供暖结束之日后连续5天平均气温低于8℃,可以延迟停暖。

下面带来各地已出2022至2023年供暖时间如下:

1.2022至2023年内蒙古呼和浩*暖时间:

10月10日,呼和浩特市旭阳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北热源厂的工作人员在监测供热情况。当日,为应对寒潮及大幅降温天气,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各供热企业提前启炉供热。

2.2022至2023年北京供暖时间:

北京供暖开始时间2022年11月15日,但想注意市人民*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而10月11日最新消息,京能集团所属北京热力集团已陆续开展试水打压工作。

3.2022至2023年西宁供暖时间:

10月9日起,西宁市城北区15个小区提前供暖。结合天气变化,城北区城管局鼓励供热单位提前供暖,金座威尼谷、金叶家苑等15个物业小区于10月9日起供暖。城北区城管局将持续关注集中供暖小区预热、供热情况,第一时间督促供暖单位及时处理各项供暖问题。

4.2022-2023年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供暖时间:

2022年9月15日零时起正式开栓供暖,暖气费按8个月收缴。

5.2022-2023年山东济宁泗水县供暖时间:

2022年11月15日—-2023年3月15日共计120天,其中9月1日至11月10日为正常缴费时间(营业时间:每天8:30-16:00)。

6.2022-2023年河南安阳供暖时间:

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如遇异常气候将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适当调整。

7.2022-2023年辽宁供暖时间:

通辽市供热时间:预计在10月中旬按天气弹性提前开栓供热。松原市供热时间:10月20日正式开栓供热,将提前5天开栓供热。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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