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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更新:2023年01月22日 21:4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第十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具有双向沟通性的报告,而且写报告的格式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我们接受XXXXXXX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作的XXXXXXX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发表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科学、公正、谨慎原则,认真审核了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出具的苏国咨〖1998〗281号《XXXXXXX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验证

由于我们无法调阅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的相应评估底稿,在实施了替代程序的基础上,现就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1998年6月10日出具的苏国咨[1998]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如下复核意见:

一、委托方简介

一委托方

公司名称:XXXXXX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 邮政编码:214244 二企业概况:

XXXXXXX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江苏省人民*苏政复[1998]160号文批准于1999年11月8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物柴油的生产、*;一般经营项目:

石油制品、化工产品、日用化学品的生产、*产,自营和化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现生产绝缘用油、特种润滑油、特种油剂等精细化工产品20多个系列,达200多个品种,是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民营科技企业。

公司现占地200余亩,拥有国内最先进的酯化、蒸馏、精馏、全自动调合、全自动罐装、磺化、脱蜡等多套生产装置,库存容量达5万多吨。公司主导产品为绝缘用油(低粘度变压器油),产销量达总产品的65%以上。

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1、XXXXXXX与XXXXXXX}进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分别得到了宜兴市《关于设立XXXXXXX的请示》宜政发【1998】147号、《无锡市人民*关于设立XXXXXXX的请示》 锡政发【1998】157号及江苏省人民*苏政复[1998]160号文的批准确认;

2、XXXXXXX按照江苏省人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苏农集[1997]16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

3、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授予非证券业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合法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11002,批准文号:农乡企资96第02号,发证机关:农业部乡镇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报告的人员:严伟新、潘荣祥、郭秀惠,符合报告基准日的规定。具备国家认可的资格,出具报告合规。

4、XXXXXXX已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了资产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证书。

三、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根据XXXXXXX}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对XXXXXXX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与XXXXXXX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本次评估的基准日根据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确定为1998年4月30日,并于1998年6月10日出具了苏国咨[1998]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

报告书已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评估报告有效。

四、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类型,选择了与之相匹配的资产评估方法。因签字资产评估人员已离开该公司,并且该公司已于20xx年进行了工商注销

因此我们无法调阅该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经过我们实施替代程序---审阅企业财务资料及对现时仍存在的实物资产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原值进行追溯性评估,我们认为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目的,恰当的选择了评估方法和与之相匹配的评估价格标准,评估方法的选择符合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规定。

五、评估程序的适当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根据委托资产评估类型和特点,履行了不同的评估程序。经我们重新审阅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中所表达的《资产评估说明》,其所揭示的评估程序,我们认为执业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适当的评估程序,从而保证了评估结论的客观与公允。

六、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做的XXXXXXX企业股份制改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范围为XXXXXXX整体资产。经评估,截至1998年4月30日止,纳入评估范围的总资产账面值为40,290,816.92元,调整后账面价值40,290,816.92元,评估价值为44,727,164.00元,减值率为11.02%;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6,347,518.35元,调整后账面价值为36,347,518.35元,评估值35,556,571.00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943,298.57元,调整后账面值为3,943,298.57元,评估值为9,170,593.00元,增值5,227,295.00元,增值率为132.56%。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确定基准日为1998年4月30日,主要基于企业本次评估目的需要,同时年中数据准确。

2、评估依据和参数选取

评估依据较为充分,评估参数选取基本合理,各项资产的评估基本符合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要求。但同时存在以下问题:

(1)存货-辅助材料中少部分项目未分明细; (2)部分往来款中对于负数没有进行重分类调整;

(3)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中个别小项目缺少规格型号。但不影响总体的评估结论。

3、评估结论分析

1)流动资产减值75.29万元,减值率2.25%,减值原因主要为应收账款中对实际不能收回的往来款作了评估减值处理。

2)固定资产增值518.93万元,增值率82.86%,其中房屋建筑物增值150.73万元,增值率74.83%,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房屋重置成本高于账面原值所致;机

器设备增值327.72万元,增值率87.21%,增值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设备为*油库,其建造成本除主要材料进行资本化外,辅材、建造劳务费用多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增、减值是合理的,就评估基准日而言,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七、期后事项说明

评估基准日后,企业正常经营,无重大期后说明事项。

八、复核结论

经我们对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作的XXXXXXX整体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苏国咨[1998]281号)进行复核,其评估报告是合规有效的、评估方法是合理的、评估程序是适当的、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九、其他说明

本公司出具的复核意见是基于:

1、委托方提供了资产产权权属文件及文书,产权无争议;本次复核报告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应当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在复核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全面性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核对。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做的XXXXXXX拟股份公司变更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是真实可靠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2

一、 委估项目

xxx公司所属房产抵押贷款估价项目

二、 委托方

名称:xxx公司

地址:xxx

三、 估价方

名称:x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

证书号:xxx 资质等级:xxx

法定代表人:xxx

四、 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xxx,其合法产权人为xxx公司,建筑面积共9687.69平方米。

其中主楼一幢,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430.12m2,平均层高3.6米,建成于2003年,于2007年底重新改造装修,外观九五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xxx。

副楼一幢,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257.57m2,平均层高3.2米,建成于2003年,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xxx。

五、 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产抵押价值。

六、 估价时点

2008年8月15日

七、 价值定义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八、 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还应依据如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九、 估价依据

1.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十、 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为商业房产,同一供求圈内的整体成交案例极少,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因此适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十一、 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十二、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物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估价对象的通用性一般,具有可分割使用性,整体价值大,变现所需时间长,在估价时点拍*或者变*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范围为:估价结果±10%,变现时涉及以下税费:

①中介服务费:5%--6%

②契税:4%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5%

④所得税:20%

⑤过户手续费:2%左右

⑥印花税:0.5‰

⑦其它费用

十三、估价人员

xxx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xxx

xxx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xxx

十四、估价作业时间

2008年8月12日—xxx

十五、估价报告有效期限

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即从2008年8月18日至2009年8月17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3

Z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QS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注:大家可以虚拟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委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工作。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04年7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名称:QS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区XX大道1154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4500万

经营范围:饮食供应,国内商业,旅馆,舞厅,浴室服务,美容美发,商务服务,礼仪服务,模拟游戏机。

二、评估目的

为对外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QS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21幢房产和2块土地使用权。除储运部16幢仓库位于XX区XX新村外,委估的房产和地产均位于XX区XX大道与XX路相交处,现用于商业经营。

委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分别为“W国用(2003)字第157号、第158号、”“W房字第200205765号、第200205766号、第200205855号、第9900103号”。

四、评估基准日

本评估项目基准日是2004年7月1日;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资产价格标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原则。在对全部资产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参数,力求准确估算委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

六、评估依据

1、《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文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和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5、W市*制定的基准地价资料;

6、W政[2004]39号《市人民*关于公布W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7、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证明:“W国用(2003)字第157号、第158号、”,“W房字第200205765号、第200205766号、第200205855号、第9900103号”;

8、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占有方法人营业执照;

9、工程造价信息及房价信息;

10、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等。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QS公司商业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储运部仓库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八、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于xxxx年7月15日至xxxx年7月21日,包括接受委托、现场调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全过程。主要步骤为:

1、接受委托:我公司于xxxx年7月15日接受QS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在接受评估后,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构成、产权界定、经营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共同商定评估基准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现场调查:在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其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资料,调查土地的坐落位置、所处的繁华程度等各项指标,填写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核实、验证其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

3、评定估算:评估人员针对资产类型,依据评估现场勘察等情况,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4、提交报告:根据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必要修改,按照程序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供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现在或将来委估资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抵押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的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十一、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资产在现有不变并继续经营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即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的假设条件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价意见。

2、本报告的附件是构成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评估结论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此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公开、科学、客观的原则下作出的,我公司参加评估人员与委托方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工作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评估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6、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由委托方提供,其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7、本报告仅用于为委托方对外投资提供价值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评估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结论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亿贰仟肆佰壹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整(¥124,115,557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73,774,378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50,341,179元。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xxxx年7月21日

十四、附件

1、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

2、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

3、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复印件)

4、委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W国用(2003)字第157号、第158号”

5、委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W房字第200205765号,第200205766号,第200205855号,第9900103号”

6、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评估机构资格证(复印件)

9、注册评估师资格证(复印件)

上海房屋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 上海 房屋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以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为指导。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要求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人;房地产价格评估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标准等应向社会公开。 2、评估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基准地价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指对需要进行 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 抵押 的地块评定的具体价格,它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许多具体条件评定某一地块在某一时间的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指按照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运输费用等,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的房屋价格。 3、评估以当地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因素复杂多变,必须依赖于客观的估价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现有的理论和方法,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房地产评估时的参考,可以使评估价格更加合理、科学、可信。 二、房屋评估注意事项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 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因此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对房产的评估都是由当地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完成的,作为房屋评估机构来说有着自己在工作当中的行业规律。作为委托人,我们只能通过国家立法的一些其他规定去监督房屋评估中心,但具体的房屋评估标准参考的因素非常的多,非房屋评估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是不能理解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第四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市、县人民*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业务完成后30日内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报其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其信用档案。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 土地使用权 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三分最基础的法律问文书。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权回收的问题,因 上海 市近期对多幅地块的处理规定而引起广泛的热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随后,上海市澄清该规定是全国性规定而不是业界误传的“上海新规”。那么,当前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本刊对此进行了政策梳理。 2、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 法规 依据。 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 警告 、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1、闲置土地 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有以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生效 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该情形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根据以上认定依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有以下两类:(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内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运动队使用权。(2)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3、 土地出让 等有偿使用台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该3、4、5类情形,由有关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收回,而 集体土地 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其中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和非法批准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责令退还土地与责令限期整改的类型 (一)责令退还土地 1、**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 没收违法所得 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限期整改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拆迁 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 拆迁补偿 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这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权的人民*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对提前收回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所参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 征地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 征地 管理费; 土地出让金 等。笔者认为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以合理确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对倒闭企业用地的收回首先应明确其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企业破产或倒闭,主要依照《 企业破产法 》或《 民事诉讼法 》中破产程序中的规定,若属政策性破产即属于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则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则处置所得应纳入 破产财产 ,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权;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无权处置,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所属的市人民*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与无偿问题,上述正文给大家列出了详细的内容与注意事项。近些年来,国家和各地的土地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增删,目的就是为了使文件内容更加符合民情。如果文中没有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请关注当地之后颁发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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