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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

更新:2023年02月22日 05:0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财政、卫生、环保、服务业、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大连保监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本市对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二)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清晰、完整且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放大号;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五)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
(六)配备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
(七)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和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张贴反光遮阳膜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从事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环卫清洁、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专用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按照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第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与其有关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先进行机动车检验。第八条 市服务业委应当会同市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客运、危化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其他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交验非机动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非机动车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辆牌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权变更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制度 。

市、区、县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

第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行为的管理,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公告 ,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

(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装置;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

(三)前后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车内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及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以及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

(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具有营运资格。

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 办法 由市人民*制定。

公交车、出租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按期维护保养,车辆安全技术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安全信息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发放。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累积记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更新安全信息卡的记载信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其他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牌证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正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意见 。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 通告 。

施工作业区应当按规定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应当在围挡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树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二十四条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规划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增加建设停车场、库,设置残疾人车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设施不足、车辆随意停放影响道路畅通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可以采取按时递增计费等差别化方式收费。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市公安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方便乘客换乘。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路、站点。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设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行人过街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

(二)占用道路放置与道路交通设施无关的物体;

(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

(五)占用、损毁人行道;

(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

(六)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八)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十)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一)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库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

(二)因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四)推行非机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

(五)一人只能驾驶一辆非机动车;

(六)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不得驾驶其他非机动车;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准驾证;

(三)将号牌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不得酒后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燃油助力车;

(八)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均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十)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方便群众报警。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通知 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医院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规定、办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为当事人查询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

(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

(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

(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施工、擅自设置或者封闭出入口、通道,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横跨道路管线、横幅等物体,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复道路、设施以及强制排除妨碍道路通行物品的,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五十一条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绕城公路等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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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那些不被重视的违法行为。面对违法处罚,很多车主宁愿多交罚款也不愿意被记分。车主们谈论的原因。点数变色是因为每个评分周期的分数只有12分。如果扣分的话,司机必须重新经过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和考试,繁琐又棘手。2010年4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那些不被重视的违法行为。

面对违法处罚,很多车主宁愿多交罚款也不愿意被记分。车主们谈论的原因。点数变色是因为每个评分周期的分数只有12分。如果扣分的话,司机必须重新经过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和考试,繁琐又棘手。2010年4月1日,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记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增加了扣分。既然分数这么重要,是不是只有严重违规才会被扣?如果你这样认为,你应该看看下面这些容易被忽视、会被扣分的违法行为:

不按要求使用灯(-1)

不用说,那些开远光灯的恶心行为肯定也在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到的,甚至试图乱开远光灯的行为,不仅是质量低的问题,也是 交通违章 。

此外,近光灯、雾灯、转向灯、危险警告指示灯等的使用。也是有规定的,不能根据个人喜好随意使用。这些灯就像汽车。语言乱用这些灯相当于让汽车乱说话。如果其他车辆误解,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车祸。好像扣1分还是有点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夜间,过往车辆应在距对向150米处切换近光灯,在狭窄道路、桥梁和非机动车上通行时应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雾、雨、雪、灰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大灯、示廓灯、后示廓灯。但是,当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距离较近时,不应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在不妨碍已经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减速后驶离。行驶中的机动车没有正确关闭车门和车厢(-1)

不关车门、车厢要扣分吗?很多人看完这个规定会有这样的疑问。现在我们告诉你,这也是违法行为,会被扣分。如今,在路上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没有关好车门的车辆。这样的疏忽其实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些视频说车内的乘客因为没有关好车门被甩出车外。那种情况令人震惊。你还认为把门开着是小事吗?

有许多情况下,车厢没有正确关闭。最常见的一种是打开车厢装载大件货物。一些私家车主习惯于把他们*的大件物品放在后备箱里。如果车门关不上,他们会用绳子拉上去,甚至完全打开。这样不仅牺牲了车辆正后方的视野,而且装载的物品也有被抛出车外的危险。扣1分是对这种鲁莽驾驶安全行为的处罚。

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避让行人(-2)

我经常听到身边的人提到国内司机的素质不好大多数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是从行人的角度下结论的。我在过马路时经常会遇到来自汽车的威胁& mdash& mdash在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区域,很多车辆无视即将过马路的行人,甚至闪灯鸣笛加速通过。这种不是恐吓的行为是什么?如果你害怕老弱病残,后果不堪设想。

去过港澳的朋友应该对当地司机的良好素质印象深刻,他们会自觉礼貌地让行人先行通过,即使在繁忙时间路上车流量很大。有了这样的对比,中国与行人抢道的行为会更加难看。相信行人会支持扣2分的处罚。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2)

如果高速公路匝道上有慢车,相信只要条件允许,很多人都会选择超车。但是你知道这实际上是严重违反规定吗?这是因为高速公路的匝道通常比较窄,由弯道和斜坡组成,所以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其限速一般在40km/h以内,不允许超车。如果前车不注意后车超车,会造成碰撞事故,原本狭窄的匝道会被堵塞,进而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

所以,如果在匝道上遇到本地列车,即使匝道上有两条车道,也只能老老实实跟着走。被交警抓到急着超车,除了罚款还要扣2分,真是得不偿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准在坡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拨打和接听*以及观看电视(-2)

主干道上有一辆车。龟速开着车,跟在后面的时候很郁闷。超车后发现前面的司机居然在打*甚至发短信!这种场景对于驾车者来说很熟悉,他们可能自己也尝试过开车和打*。这种行为不仅严重阻碍道路交通,还隐藏着极大的行车安全隐患。

分心一直是开车的大敌,这方面的公益广告已经司空见惯,但还是有人充耳不闻。最有害的是用手打*、接*,甚至看车载电视。只剩下一只手和半个脑袋来处理驾驶。这不是很辛苦吗?

交通堵塞时,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2)

堵车已经够烦的了,但也有人喜欢挑战其他司机的耐力,强行堵车,或者有空就钻。在一些车道不多的道路上,一些心急的车辆宁愿冒正面碰撞的风险,也要在对面车道超车插队,只不过快了两三分钟,简直是在害人。

既然堵车在对面车道超车太危险,那么在没有车的自行车道超车可以吗?不,这也是严重违反规定,对行为良好的司机不公平,影响交通秩序。这种激起民愤的行为扣2分是相当合适的。

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行驶(-3)

高速公路不允许超速已经成为司机们的共识(虽然现在还有很多人不顾一切的无视超速),其实开慢也是严重的违章行为。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说,超速和慢速行驶的车辆造成的有害影响是相等的& mdash& mdash超速可能会导致悲惨的追尾,太慢可能会导致悲惨的追尾。

在高速公路滚动车道的边界线上行驶(-3)

高速公路上还有一种让人无语的行为,那就是骑行占道。从后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对后车说:我这么嚣张,不要超越我。这些司机是不是要按车道分隔线才能不迷路?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霸凌,骑行占道都会让你扣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准骑行、滚过车道边界或靠肩行驶。

载人数量超过批准数量20%以上(-3)

上面这个小标题的表达不容易理解。换个角度说,你就明白多了:我的车限定五个人,已经坐满了,但是还有一个朋友想把我的车蹭到500米外的公交站。我同意了,所以车上有六个人。这种情况就是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一人超载,刚好20%。别说是500米,就算是5米,扣3分还是违法的。

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或者蹭别人的车,或者出于怜悯让别人蹭车。这种行为只会害了业主。如果距离长,安全系数会大大降低。因此,为了车主的宝贵分数,为了自己的安全,我们必须拒绝这种超载行为。

由于某种原因,停车后不要按要求使用灯和设置 警告标志 (-3)。

其实大家都知道,因为某些原因停车后很少使用灯光和设置警示标志。但是你是按照规定做的吗?这是惩罚的关键。

所谓按规定使用灯光,是指因故停车后,应尽快开启危险警告的双闪灯,提醒其他车辆不要靠近;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指在一般城市环路中,警示标志应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情况下,警示标志应放置在车后150米以上,夜间这一距离应加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抛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按规定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尾灯。

当机动车下陡坡时,它以空档(-3)关闭或滑行

空挂档滑行是最顽固的不良驾驶习惯,有些老司机还保持着这种服从化油器时代。传世节省燃料的技能把这个坏习惯传给初学者。空档位滑行的危害在此不再赘述。如果司机在下陡坡时使用空挡滑行,是相当危险的。没有发动机的阻力,汽车会越来越快。

至于熄火出租车,别说了,就叫自杀行为。不会太多。如果交警抓到这种行为,他们也会被扣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得在空挡位熄火或滑行。

在高速公路车道(-6)停车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看路标是相当鲁莽的,但总有人我宁愿倒计时,看清道路。。与在高速公路上缓慢行驶相比,停车的危害要大很多倍,因此交通法规对这种行为处以6分的重罚。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6)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过去通行快的车辆只能缓慢行驶。但是,总有一些自私的人喜欢占用路边应急车道,把它往前堵,挡住急于前往事故现场的救援车辆。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将该类行为的扣分调整为6分。相信除了那些自私的司机,没有人会反对这个新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放。

总结:以上提到的大部分将被处罚的违规行为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无害的。我们可以发现,车主之所以忽视这些违法行为,是因为他们运气好,只是为了一时的方便。这样不守规矩的行为,会被扣罚款,还会造成车祸。车主与其不厌其烦地记下这些违法行为的扣分,不如记下这些高风险行为,尽量避免& mdash& mdash不要想着自己,也要想着你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他们都期待着自己平安回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交集,也称为平面交叉,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分。路口是道路交通线路的咽喉和枢纽,是各类车辆改变方向的地方,也是交通流量的集散地。当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容易发生交通堵塞和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下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通行。2)机动车在车辆前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准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不准穿插等候车辆。3)在车道减少的路段和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排队等候停车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所谓交替通行,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遇到不畅的交通时,转弯循环。实际上,交替通行规则是让步原则的具体体现,确定交替通行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开&他;愤怒的汽车。争吵的汽车,使交通秩序混乱并造成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备用交通规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道路交通惯例。实践证明,交替通行规则不仅有利于减少道路人为拥堵,促进道路交通秩序有序、安全、畅通,而且有利于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序通行理念,从而构建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9

2019新交规闯黄灯扣分吗

根据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候如果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则可以继续通过。如果还没越过停止线,就应该减速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扩展资料:

闯黄灯各国情况

1、韩国,闯黄灯罚款6万韩元。

据新华社驻首尔记者宋成锋介绍,按照韩国的交通法规,闯黄灯会被处以6万韩元(约35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被扣15分。一般情况下,如果司机在通过停止线时绿灯突然变成黄灯,不会被罚款扣分,如果在通过停止线前已是黄灯,则必须刹车停行。

2、新加坡,闯黄灯分两种。

新华社驻新加坡记者胡隽欣说,新加坡道路在停止线之前,由近及远有三个箭头,每个箭头之间距离约十米。如果信号灯从绿灯变为黄灯时,车辆处于离停止线最远的第一个箭头位置,此时强行通过要被罚款扣分。如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或第三个箭头时,车辆通过则视为正常通行。

3、俄罗斯,黄灯原则上禁止通行。

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卢涛说,按照俄罗斯的交规,黄灯原则上是禁止通行的,但如果司机来不及刹车,闯黄灯则被默许。卢涛说,他本人在莫斯科驾车时也有过闯黄灯的经历,但都没有被罚款或扣分。

4、日本,闯黄灯不算违规。

新华社驻东京记者陈锐说,在日本开车闯黄灯并不违反交通规则。停止线前,只要不是突然变成红灯,司机就可以通过。日本人闯黄灯的现象还比较常见。如果绿灯刚刚变成黄灯,一般会选择通过;如果黄灯快要变成红灯,则不会强行通行。日本没有倒计时信号灯。

5、法国,允许通过。

据新华社前驻巴黎记者陈俊侠介绍,在法国,黄灯是允许通过的,并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闯黄灯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第六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第七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九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市场的监管。第十二条 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第三章 机动车号牌发放第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在高速上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安全带相关处罚如下:
(一)驾驶员不系安全带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二)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距离红灯多远不能变道

截至2019年11月,交通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红灯不能变道的具体距离,但规定了在红灯前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应按所需行进方向行驶,不能变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车出行的时候都是要遵守交通规则的,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会被扣分罚款,并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一种不负责任,那么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要怎样处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安全带相关处罚如下

(一)驾驶员不系安全带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二)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二、新交通法中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被处罚吗

1、没有新交通法一说,交通法及实施条例2012年从未进行修订,只有新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

2、在交通法未修订的前提下,新规定与现行的旧规定就安全带的规定并无变化,都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罚标准都是记2分。处罚依据均为交通法第90条: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副驾驶要求系安全带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司机不系安全带扣2分,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不扣分但要处于2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四、开车不系安全带会被扣分吗

新规老规都是一样,不系安全带都是违章,都要接受处罚的,新规只是增加了处罚力度。交通法新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并且,根据《条例》第九十条可以处以2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罚款。

五、不系安全带的危害

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发生正面撞车时,系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最新统计表明,车祸中后排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猛烈撞击前排 座椅 ,会对司机或前排的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使他们在车祸中死亡的概率增加大约5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副驾驶不系安全带一般情况下不扣分,但是会处罚罚款,但是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就要扣分罚款了,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那么未系安全带的就要扣两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2019

私家车轿车从2019年9月开始15年以后的车是1年1审了

还没有此规定,按2017年10月7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运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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