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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更新:2023年05月14日 13:5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2023年兵役登记时间


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三河市2023年兵役登记及征兵公告
2023年度兵役登记暨征兵工作已全面启动,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在此,我们号召全市广大青年积极踊跃参军入伍,为国防事业奉献青春年华,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不懈奋斗。为便于了解相关流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征兵工作规范(试行)》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兵役登记时间:每年1月为兵役登记月,截止2023年1月31日前;
兵役登记方法: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点击兵役登记,在登录页面进行实名注册,点击“开始兵役登记”,注意填写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兵役登记。
二、应征报名时间
上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
下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
三、征集对象及身体基本条件
2023年男性参军年龄要求: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女性参军年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3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或矫正度数不得超过600度。
身高: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女性158厘米以上;
体重:男性≤BMI
四、应征报名流程
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应征报名,按照提示完整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打印《应征报名表》。网上报名结束后,持打印表格,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武装部或高校征兵工作站进行现场确认。
五、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一)个人发展及学历提升方面
1.选拔军官
(1)报考军校。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人员,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放宽1岁),服现役满1年、不超过3年,符合部队相关条件,可报考军校。(2)本科毕业生提干。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服现役满1年、不超过3年,本科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29周岁,符合部队相关条件,可以提干。其中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3)优秀士兵报送入学。主要从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以及新疆、西藏屯垦部队按照有关标准条件选拔。
2.选改军士
义务兵服役期满,经本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选改军士,授予相应军士军衔。对大学毕业生,选取军士时,其高中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
3.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且学校准予毕业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4.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个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5.享受考研优惠
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经济补助方面
1.服义务兵期间发放津贴:第1年为每月1000元,第2年为每月1100元(不包括骨干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2.服义务兵期间优待金:标准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以2022年为例,由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入伍优待金为每年33360元)。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标准按我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3.学费补偿: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士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2022年为例,两年义务兵一次性补助约50000元)。
5.一次性退役金:现行标准为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6.艰苦地区服役奖励: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0元。
7.三河市奖励政策:按照研究生毕业生2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5000元/人、专科毕业生10000元/人、在校生和高校新生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8.在征兵期间(以市征兵确定时间为准),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定新兵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征大学生,由兵役机关给予每人500元的生活补贴:(1)入学前户籍在三河市,在三河市外就读或工作返乡应征的大学生;(2)入学前户籍不在三河市,从入学前户籍地返回辖区高校入伍的大学生。
综合以上优惠政策来看,以2021年我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为例,如果你是一名本科毕业生,服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约为21万元;如果你是一名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约为19万元;如果你是一名大学在校生,服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约为16万元(不含学费补偿)。
(三)就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军队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我市每年事业单位招聘人数的10%、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数的20%计划单列,用于专项招聘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后由*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报名咨询*
三河市人民*征兵办公室
0316-2946800
黄土庄镇 0316-3180637
段甲岭镇 0316-3610993
_阳镇 0316-3112137
新集镇 0316-3559723
皇庄镇 0316-3520358
杨庄镇 0316-3658716
李旗庄镇 0316-3450005
齐心庄镇 0316-3712208
高楼镇 0316-3412008
燕郊镇 0316-3082650
鼎盛东街道 0316-3211419
_阳西街道 0316-7151377
行宫东街道 0316-3082887
迎宾北路街道 0316-3081793
燕顺路街道 0316-5753625
康城街道 0316- 5756505
华北科技学院 010-61590817
防灾科技学院 010-61596244
燕京理工学院 0316-3380032
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0316-3308503
三河市人民*征兵办公室
2022年12月3日
原标题:《三河市2023年兵役登记及征兵公告》


三河市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 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 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三河市65名拟聘老师是事业编制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三河市65名拟聘老师是事业编制。根据招聘信息内容显示,此次招聘是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和《廊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廊人社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三河市一般指三河。三河市,河北省财政直管县、扩权县,河北省辖县级市,由廊坊市代管。与北京仅一河之隔,是中国占地面积最大、行政级别最高的县级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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